匿名網友 |發(fā)布于 2010-02-24 10:43:59
農村土地網專家解答: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包含著諸多權利內容。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承包經營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經營自主權,也稱經營決策權。
它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承包人自行決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樣干的權利。給予承包方經營自主權,就可使他們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關心生產、銷售情況,收益與經營效果掛鉤。但應當注意的是,承包方雖然可以決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經營自主權應該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的范圍內自主,不能利用經營自主權進行非法經營,否則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權。它是指通過自主在承包地上進行經營活動后,占有經營所得利益的權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種植了果樹或者農作物,產生的收益就應該歸承包人擁有。
(3)收益的處分權。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對自己經營的收益自行予以處理,可以留給自己或者送給別人,也可以當作商品將其出售。
(4)流轉權。它是承包方可以將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轉讓、轉包、互換、出租等方式使其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5)優(yōu)先承包權。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或者將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過程中,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于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6)繼承權。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繼續(xù)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約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