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fā)布于 2010-04-16 09:15:37
你所反映的問題是征地機關未將調查結果告知被征地戶,這在征地過程中屬于嚴重違反程序的情形。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擬征土地現(xiàn)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此規(guī)定意在防止征地機關在被征地農民不知道調查結果的情況下進行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擬征土地現(xiàn)狀的調查結果包括對土地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的確認,調查結果確認權是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維護土地權益的前提。
其中對于地類的定性尤為重要,我國土地有著詳細的地類劃分,比如耕地就分為水田、旱田、菜田等。被征土地的地類認定,直接影響被征地的補償標準。如果市縣政府國土部門未履行向農戶進行調查結果確認程序,依據(jù)規(guī)定應屬于違法行政行為。有的政府以村委會簽字確認代替農戶簽字確認報批是剝奪了被征地農戶的知情權,其做法是錯誤的。
因此,你可以依法要求征地機關告知你土地調查結果,對調查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你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對其調查結果不予確認?;蛘呖梢灾苯酉蛘鞯嘏鷾蕶C關反映該問題,要求其糾正下級機關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