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皮賴帳巧施連環(huán)計 周口中院幫忙民女受欺
發(fā)表于:2010-10-24 21:10
潑皮賴帳巧施連環(huán)計 周口中院幫忙民女受欺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潑皮行騙,靠的是伶牙利齒和一副不怕被人唾罵的厚臉皮,而受騙之人往往是善心大發(fā),或感情為重,熟人朋友挫合,一旦被騙,將血本全虧。
本文披露的是:公元二00二年,發(fā)生在河南省沈丘縣的一樁詐騙借款案,案發(fā)至今,債權、債務雙方歷經數(shù)年訴訟,由于周口中院部分受賄法官從中作梗,使得債權人仍分文未收。
近期,記者在采訪中,接觸到了一位來自河南省沈丘縣槐店鎮(zhèn)閘南西路的上訪女子,她叫胡美月,現(xiàn)年四十二歲,漢族。當提起六年前她被人行騙借錢一事時,胡美月無不充滿著憤慨之情,她憤憤不平地向記者講述了這樁借貸一案的來龍去脈來。
現(xiàn)披露與后。
一、推房抵押,巧騙錢
二00二年,沈丘縣槐店鎮(zhèn)居民錢喜林,因經商無錢,這個狡猾的小商人,由此便打起了向同住一個鎮(zhèn)的民女胡美月借款的主意來。于是,他搖動如簧之舌,請他的堂妹錢月榮出面,女人對女人,總是話好說些,去向胡美月借款17萬元。一下子借這么多錢,可不是一件小事,胡美月當時是處于猶豫狀態(tài)的,錢喜林得知這一情況后,親自向胡美月打了借條,并表示如不按期歸還借款,將用自己的房地產抵帳。為證明誠意,錢喜林還將他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全部交給了中介人保管,以示誠心誠意誠情。
這樣一來,胡美月心中的防線崩潰了,又礙于與錢月榮的情意,就順利的將十七萬元人民幣借給了錢喜林經商之用。
小商人錢喜林從胡美月處借走17萬元之后,他又如法炮制,在二00二年十一月向沈丘縣槐店鎮(zhèn)縣府西街四胡同四號的民女李建華(又名李瑞英)騙借現(xiàn)金六萬元。又用同樣手法騙借李輝7.5萬元,騙借其堂妹錢月榮7.24萬元。
錢喜林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連連推房行騙,巧騙民女二人現(xiàn)金三十七萬七千四百元,這在當時的農村,可是不小的數(shù)字,如要認真經商,是會賺到可觀的利潤的。
然而,兩年過去之后,錢喜林借款期限已到,胡美月又因家中急需用錢,就開始一遍又一遍的催促其還款。誰知錢喜林竟推三拖四的拒不還款,無奈之下,胡美月不能眼看著自己的十七萬血汗錢被打水漂,在多次催要借款無果的情況下,便于二00五年春節(jié)后,入住了錢喜林的房屋,占用了該房產。
麻煩也就從此拉開了帷幕。
二、釜底抽薪巧賣房
胡美月入住錢喜林的房屋,這本是在兩年前錢喜林向胡美月借錢時就已達成的口頭協(xié)議,且有錢喜林的房權證、土地證作抵押,盡管此兩證后來又被錢喜林要走了,但錢喜林的堂妹錢月榮便是個大活證人。
胡美月心誠實意,沒有考慮太多的曲曲彎彎,但入住此房僅僅半年時間后,她突然接到一個叫時如義的男人的起訴書,訴稱胡美月入住該房,已經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因為此房錢家已經出售給他了,時如義并且辦有新的土地證和房權證。
訴訟過程中,胡美月才弄明白,原來狡猾的錢喜林見胡美月入住他的房屋之后,他便施出了個釜底抽薪的詭計,先是將此房過戶給其子錢建華,錢建華又將此房以八萬元的低價出售給了其親戚時如義,沈丘縣人民政府在事先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時如義辦理了土地證和房權證。
這場官司就由此而起,歷經五年之久,從沈丘縣法院一審,到周口市中院二審,胡美月上訴、時如義上訴、錢喜林上訴,最終結果是法院判決撤消沈丘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證、房權證,判令錢喜林償還向胡美月所借的十七萬元借款。
但盡管幾審下來,錢喜林已敗訴定局,他本應積極予以還款,可這個小人心態(tài)的潑皮人物,仍繼續(xù)抵賴不予還錢。
案件開始進入執(zhí)行期。
三、行賄法官,巧施拖延計
錢喜林和其妻李賀英在與胡美月打官司的幾年間,就曾多次揚言:他們家有的是錢,寧可花到法院,也不會給胡美月分文。
當今我國社會正流行一種“一切向錢看”的怪病,它實際就是舊社會“錢能通神”的再版。
案件進入執(zhí)行期后,錢喜林眼看自己房產全無,不僅賴帳沒成,而且顏面丟盡,似乎有些不妥。于是他開始施用金錢賄賂之法,買通了周口市中院立案庭和審監(jiān)庭的法官們,更是買通了周口市中院的個別領導。他們以再審為由,擱淺了案件的正常執(zhí)行。但至今已過去了三年的時間,周口市中院這兩個廳也沒給出個任何的再審結果,使錢喜林逍遙了三年的時間,目前此案仍在拖延之中。
胡美月告訴記者說:“本案中我訴錢喜林借款一事,由其向我出具的借條及還款保證足以證實,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國家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在認真事實,適用法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維持。周口市中院審監(jiān)廳在進入再審后,本應三個月結案的,但庭長張玉蘭卻遲遲不予開庭,后經胡美月多次催促,兩年多后,才勉強給出個判決,讓發(fā)回重審。這種審理不知依照的是哪部法律?”
胡美月還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其中的十三款規(guī)定都從法理上列出,錢喜林根本不存在再審的條件。但周口市中院受賄的法官們,硬是枉法裁決,讓錢喜林以再審而打一場馬拉松式的訴訟官司,使得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而讓賴帳不還的潑皮小人逍遙于法律制約之外。
周口市中院立案廳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檢查組的過問下,也曾多次找到胡美月表示,他們再審立案是錯誤的,會盡快給她一個正確的結果,讓她對他們的工作出具書面意見,表示滿意和諒解。誰知立案廳把這個書面意見騙到手后,就再也不顧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百姓利益和社會和諧的大局而再三的枉法裁決,彰顯出當面做人,背后做鬼的猙獰面目來。
中國有句古話叫做“借物還物,欠帳還錢?!边@本是天經地義之明理,本案中錢喜林借胡美月十七萬元現(xiàn)金一事,經一審、二審,歷經五年之久,多次當庭質證,事實俱在,證據確鑿,但周口市中院立案廳和審監(jiān)庭的個別法官,出于陰暗的心理,有意將水攪混,利用手中的權利枉法裁判,使被執(zhí)行的案件被迫又擱淺了三年之久,違法替賴帳者幫忙,做出了法官違法胡亂行,賴帳不還任逍遙的局面,讓受害人對法院形象產生懷疑,大打折扣,周口中院為此也實屬不值!
目前,此案仍在扯皮的再審中,究竟何時才能給受害人一個公平、公正、合理的答復,人們將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