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為何跪著流淚?
發(fā)表于:2010-11-27 21:58
近日,國務院已出手叫停拆遷農房建高樓,讓開進農民家園的推土機盡快剎車,成為人們共同的期待。
是的,原先出臺的“增減掛鉤”政策,如何被農村基層干部念成歪經的?按照相關文件,所謂“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zhèn)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qū),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qū)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的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jié)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xiāng)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但是,這個政策一出臺,立即受到地方政府的歡迎,相應的地方政策、措施紛紛出臺,目標明確讓農民“上樓”,節(jié)約出來的宅基地復墾,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原先規(guī)定先試點、后推廣??墒堑胤秸J為正合“土地財政”有利,一下子全面推廣,造成大面積大拆大建,拆遷農房建高樓,要農民交出宅基地趕他們(住新樓房)“上樓”。正如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勘測規(guī)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云曾對媒體表示,在“增減掛鉤”指標的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本末倒置,導致地方政府以獲得指標為唯一目的,通過獲取指標,擴大城市建設規(guī)模,違背了制度設計本意。
是的,政策的初衷是集約用土地。促進城鎮(zhèn)化?!安幌霝榈胤秸谩ⅰ狻?,在各種旗號的包裝下,成為一種獲取建設用地的指標工具?!北本┐髮W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說,在土地財政的背景下,“指標”不可避免淪為地方政府以地生財的新途徑。
2010年11月10日,國務院召開會議,曝光各種“掛鉤”亂象,包括少數地方片面性追求增加城鎮(zhèn)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鉤’或擴大試點范圍,擅自擴大掛鉤周轉指標規(guī)?!?。安徽甚至允許“指標”跨市流轉,而根據《辦法》“指標”只能在縣級區(qū)域流轉。據媒體報道,24個省區(qū)市均不同程度出現違規(guī)問題。明顯地成了“城里的土地沒了,就來搶俺農民的土地”,村干部來到農民老陳家已經不知多少次了,每次一提起“增減掛鉤”,老陳都會本能地“頂”這么一句話。老陳所在地山東省平度市城關金溝子村,是“增減掛鉤”試點村。三年多了,他仍然弄不清一增一減之間,自己家的宅基地怎么就被“減掉了”?
要農民上樓,就是要農民搬離自家房屋,住進成片的標準化樓房。前提條件是,農民退還宅基地。上世紀90年代后,土地管理部門給農村宅基地發(fā)放了《農村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進一步確定了農民的宅基地權。事實上,除了不能進入市場公開買賣,宅基地形同私有?!癨\\'\\\'\\\'\\\'\\\'\\\'\\\'\\\'增減掛鉤\\\'\\\'\\\'\\\'\\\'\\\'\\\'\\\'政策,明確\\\'\\\'\\\'\\\'\\\'\\\'\\\'\\\'增減\\\'\\\'\\\'\\\'\\\'\\\'\\\'\\\'只是為了給土地規(guī)劃上的農業(yè)用地提供周轉空間,并不意味著可以強行讓農民搬遷?!比绻徇w,就應當以征地拆遷的方式進行。這是另一回事,不是“增減掛鉤”政策。
即便如此,農民宅基地也不是政府想要就能要的?!拔覈梢?guī)定,除因公共利益以外,政府不能強行從農民手中拿走土地?!苯靼仓魅握f,關鍵在于如何定義“公共利益”?“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界定,何為公共利益,經常是政府單方面說了算,老百姓的參與很弱?!钡鞯夭皇琴I賣,即使是買賣也不能強買強賣?,F在不少地方市區(qū)的拆遷已經告一段落,該拆的都拆了,目前大部分拆遷已向城鄉(xiāng)接合部甚至農村地區(qū)延伸。當務之急是系統(tǒng)地制定規(guī)范,包括征地、拆遷在內的征收、征用法律、法規(guī),解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的問題。畢竟農村拆遷已是最廣泛、最急迫的問題??!
誠然,就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的11月10日發(fā)出禁令當天,河北新聞門戶網站長城網報道:河北省肥鄉(xiāng)縣大西韓鄉(xiāng)杜湯堡村男女老小集體跪在大西韓鄉(xiāng)政府辦公地院內,村民們聲淚俱下,長跪不起,懇求鄉(xiāng)政府停止拆除他們的家園。此前媒體對于山東諸城70萬農民“被上樓”的廣泛報道,引發(fā)各界對于“農民意愿”的討論。有學者指出,應該賦予農民一票否決權,“指標”賣不賣農民可以否決,“上不上樓”農民可以自行決定。但在一些地方,強拆民房,強迫農民“上樓”的事例,層出不窮。江蘇邳州市壩頭村,被要求整體拆遷。今年1月,當地強制“農民上樓”,十多人被打傷住院。山東省諸城市枳溝村為讓村民搬遷,村里停水停電。諸城紅星社區(qū)的村干部帶領82人強行把村民的果樹、楊樹砍掉,村民上前阻攔,多人被打傷。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在齊禮閻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時,幾位居民也被“綁架”拋到野外,回到家時房屋已經被毀……。
這樣的做法,不僅僅是對農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侵害,也是對法律的漠視。農民意愿得不到尊重,容易誘發(fā)不隱定因素。中國社科院農村發(fā)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嶸告訴記者,土地問題已占全部農村群眾事件的65%,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的首要問題和焦點問題,絕不可掉以輕心呀!
筆者認為,農民放棄了宅基地,最終能收獲什么呢?每個農民心里都有一本得失賬?!吧蠘恰?,意味著農民生產和生活方式的轉變。對于長期從事農業(yè)生產的農民來說,生活成本增加和耕種的不便,是現實而具體的問題。中國社科院農村發(fā)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說,一些新建集中居住小區(qū)城不像城,村不像村,質量也不好,造成投資浪費。
筆者認為,不僅如此,農民宅基地換獲一套補償房外,宅基地置換后產生的效益,與農民無關。但是,2010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后節(jié)約的土地,仍屬農民集體所有。不能讓地方政府任意賣買!這可以說是“鐵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