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聯(lián)名舉報村支書挖土賣錢破壞土地,稱鎮(zhèn)黨委處理太輕
發(fā)表于:2022-01-17 11:56
近日,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壯崗鎮(zhèn)高家山前村部分黨員以及群眾代表通過網(wǎng)絡媒體實名舉報該村黨支部書記高存波涉嫌貪腐、破壞耕地等諸多問題。舉報者稱:高存波自2013年擔任該村黨支部書記以來,完全喪失黨性,違背黨的初心和宗旨,利用黨和人民交給他的權力,發(fā)展家族勢力,破壞耕地,挖土賣錢;高存波還涉嫌貪腐等諸多問題。他們曾通過正常渠道將高存波涉嫌違法違紀的問題反映給莒南縣壯崗鎮(zhèn)紀委,不料壯崗鎮(zhèn)紀委在經(jīng)過調查后,并沒有將高存波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移交給公安機關,只是在高家山前村黨員會上輕描淡寫地宣布給高存波一個黨內警告處分。舉報者認為高存波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構成犯罪,壯崗鎮(zhèn)紀委的處理太輕,他們希望通過媒體的報道,能夠引起莒南縣監(jiān)察委的重視,徹查高存波涉嫌違法違紀的問題,給全體村民一個交代。實名舉報的群眾代表與黨員表示,他們愿意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屬實,愿意負法律責任,與他人無關。
根據(jù)舉報者提供的材料顯示,高存波涉嫌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非法占用農用地,挖土賣錢。在高家山前村東南角與江蘇省交接處、徐福廟北,高存波利用兩年的時間,將該村的一個面積約80畝左右的丘陵地帶,挖成一個直徑260米左右、深約15米的大坑,創(chuàng)造了“高山變深谷”的奇跡;尤其是在2021年底,其行為變得更加肆無忌憚,不分晝夜挖土賣錢,非法獲利上千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六十七條[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shù)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不難看出,高存波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犯罪。
第二、高存波不顧村民的強烈反對,將高家山前村北、緊挨著公路的一條小水溝挖成如今寬30米、長100米、深15米的大坑,給村民埋下重大安全隱患,非法獲利近百萬元。
第三、高存波未經(jīng)“四議兩公開”程序,就將村北緊挨著公路的約10畝耕地承包給其親叔家弟弟高存東。在高存波的默許下,高存東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將這10畝耕地建成大院,成立“鼎潤實業(yè)”公司,用來存放洗沙的原料。就在近段時間,高存東還將該大院后面村民高述榮承包的4畝耕地花費10.8萬元買到手,這4畝耕地原來比“鼎潤實業(yè)”公司高約3米,如今被高存東挖土賣錢變成大坑,后來高存東又用洗沙產(chǎn)生的淤泥垃圾將大坑填平,非法獲利上百萬元。相關法律規(guī)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yè)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shù)量較大,造成土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高家山前村的磚窯和鋼廠,這些年的承包費和土地租金,全部是高存波一人掌握,收支從未向村民公開公示。有很多款項就連高存波的叔家兄弟、村會計高為志也說不清楚。村民強烈要求高存波公開其擔任村支書以來的收支賬目明細。
第五、村民只要是遇到申請宅基地、翻建房屋、建養(yǎng)殖場等事項,就必須向高存波打點送禮。這些送禮人員的名單,只要是莒南縣監(jiān)察委介入調查,舉報村民和黨員將如數(shù)提供。
舉報者認為: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國家一直三令五申地嚴令地方政府要保護耕地。高存波以及其家族成員無視黨紀國法,頂風作案,這種行為在群眾中影響極為惡劣,激化了干群矛盾,損害了群眾利益,嚴重地破壞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理應受到嚴懲。因此,部分黨員和群眾代表忍無可忍,聯(lián)名通過網(wǎng)絡實名舉報高存波以及其家族涉嫌違法違紀的問題,希望此舉能引起莒南縣監(jiān)察委的重視,立案調查,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給全體村民一個真相。他們愿意對上述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愿意負法律責任,與他人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