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轉給我,我轉給他,他轉給我,他又轉給他……因107畝土地的租用問題,李某一年內兩次上法庭,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107畝土地的故事
李某與何某于2009年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何某將其承包的107畝土地轉包給李某使用。
李某在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后由于經(jīng)營不善,將土地轉給吳某,吳某經(jīng)營1年之后,何某拒收李某第二期租金并要求解除合同。
李某遂將何某訴至沾益法院,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何某繼續(xù)履行與李某之間的合同并賠償李某經(jīng)濟損失。但同年5月,李某發(fā)現(xiàn)何某竟又將地租給了鄒某、朱某耕種,2021年8月,李某與何某再次對簿公堂。
法庭審理查明
李某與何某于2009年10月達成協(xié)議,何某將其承包的107畝土地轉包給李某使用,雙方簽訂了期限26年零7個月的《土地承包合同》。
后因經(jīng)營不善,李某將這107畝土地轉給吳某使用,在吳某經(jīng)營1年之后,何某拒收李某第二期租金要求解除合同,并阻止犁地,使得吳某不能在租地上繼續(xù)耕種,李某只得返還吳某租金并對吳某進行了賠償。
2021年,李某向沾益法院起訴何某,經(jīng)法院判決,生效判決書確認了李某與何某繼續(xù)履行《土地轉包合同》,何某賠償李某損失經(jīng)濟損失1.4萬元。
沒想不久后,何某又將租給李某的這107畝土地中的80畝租給了鄒某、朱某使用,這一行為導致了李某直接損失了5萬元,李某遂于2021年8月再次將何某訴至沾益法院。
接到轉租土地的鄒某、朱某已經(jīng)開始翻耕土地,播種豌豆和種植蔬菜,預計在2021年12月前就可以收獲完畢。知此情況,李某也表示同意鄒某、朱某耕種土地,等到這一波收獲完畢,再返還土地。
判決:
鄒某、朱某于2021年12月前將耕種的80畝的土地返還李某。由何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經(jīng)濟損失17500元,其余損失由李某自行承擔。
法官有話說
一塊土地進行多方或層層轉包,很容易讓承包方無法得知真正的發(fā)包方是誰,何某既已簽訂合約,又將同一塊土地發(fā)包給多人,不論出于什么目的,其行為都未免不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愛國、敬業(yè)、誠信、友善”,它覆蓋了社會道德生活的各個領域,是公民都應該恪守的基本準則。
誠信即誠實守信,是人類社會千百年傳承下來的道德傳統(tǒng),也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做人要誠實勞動、信守承諾、誠懇待人。
民法典鏈接
第四百五十八條【有權占有的法律適用】基于合同關系等產(chǎn)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
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第五百九十二條【雙方違約和與有過失】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