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宅基地使用權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我國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的性質,因此,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有資格獲得宅基地。同時,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本生存條件和居住條件的保障也是在必要的限度之內,每戶居民取得一處宅基地即可。此處的“戶”是指農村自然戶。本案申請人1984年即將戶口轉出,故其既非案涉宅基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非該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戶成員,申請人關于其為宅基地共有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被繼承人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遺囑內容也因非法處分宅基地使用權而無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不需要經過登記。即沒有登記也會發(fā)生物權的變動,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被申請人2001年對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重建,故被申請人因重建對新建地上房屋享有物權權利,根據房地一體主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申請人已對案涉宅基地享有使用權。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范圍并不包括宅基地上房屋。換言之,對宅基地使用權而言,當發(fā)生國家征收時,被征收的對象有兩個:一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基于上述事實,案涉宅基地征收后,對地上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收益權人應為被申請人,申請人主張對該收益行使繼承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被申請人拆除的宅基地上房屋是否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可另行主張。
【裁判文書】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2)甘民申177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1,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某2,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山丹縣。
再審申請人陳某1因與被申請人陳某2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甘07民終10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某1申請再審稱: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是以戶為單位的主體,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申請人也是宅基地的同有人之一。且根據西街村的習俗,父親未立遺囑宅基地使用權由戶籍在農村的兒子繼續(xù)享有,父親立遺囑按照遺囑執(zhí)行;2.本案遺囑屬公證遺囑,公證機關必然審查遺囑的內容,根據現有證據,案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使用權人均是父親,而非陳某2,所以立遺囑人陳強國有權處分宅基地的收益;3.遺囑的核心內容是宅基地如遇拆遷,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平分宅基地的收益。申請人的訴請是基于宅基地被征用而繼承一半收益,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權;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農民的宅基地是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zhèn)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申請人享有對宅基地收益的繼承權和收益分配權;5.被申請人2001年將申請人房屋非法拆遷,村干部和申請人父親、大哥已調解說定一半房屋歸申請人所有,申請人依法提供了見證人的證人證言,被申請人提供的村委會的證明內容不真實,請依法核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零七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請求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經查,被繼承人陳某2014年6月5日在張掖市公證處公證的遺囑主要內容為:“我名下現有宅基地一宗,該地塊位于山丹縣清泉鎮(zhèn)西街村九社,面積約四百多平方米。我現在明確表示:如我死亡后,上述宅基地由三兒子陳某2、四兒子陳某1各繼承50%。如遇征地拆遷等事宜,補償資金也由其倆人各自領取50%。上述遺囑內容系我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望親屬、子女給予理解并尊重本人遺愿?!备鶕暾埲似鹪V的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申請人系依據該遺囑主張繼承案涉宅基地的征收補償款。
宅基地使用權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我國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的性質,因此,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有資格獲得宅基地。同時,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本生存條件和居住條件的保障也是在必要的限度之內,每戶居民取得一處宅基地即可。此處的“戶”是指農村自然戶。本案申請人1984年即將戶口轉出,故其既非案涉宅基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非該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戶成員,申請人關于其為宅基地共有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被繼承人陳國強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遺囑內容也因非法處分宅基地使用權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不需要經過登記。即沒有登記也會發(fā)生物權的變動,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被申請人2001年對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重建,故被申請人因重建對新建地上房屋享有物權權利,根據房地一體主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申請人已對案涉宅基地享有使用權。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范圍并不包括宅基地上房屋。換言之,對宅基地使用權而言,當發(fā)生國家征收時,被征收的對象有兩個:一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谏鲜鍪聦?,案涉宅基地征收后,對地上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收益權人應為被申請人,申請人主張對該收益行使繼承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被申請人拆除的宅基地上房屋是否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二審判決已釋明申請人可另行主張,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人證言因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而未在本案審查并無不妥,申請人的再審理由均不能成立。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某1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何星君
審判員周葉梅
審判員王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